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零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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