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314號
TPDV,102,司促,5314,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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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零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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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