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92號
TPDV,102,司促,5192,201303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雅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叁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陳報狀所載利息已計算至94年8 月25日,故利息起
  算日不得早於94年8 月26日,重覆請求之利息部分,聲請人
  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