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91號
TPDV,102,司促,5191,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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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福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吳春緞(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賢奇(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建奇(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彩鳳(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淑萍(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家伶(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淑芬(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淑容(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妍伶(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
  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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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