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然妍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天然妍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慶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本院 於民國102 年3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 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 省略)。聲請人雖於102 年3 月19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 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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