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然顏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天然顏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或「天然妍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二、查聲請人慶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天然妍色服飾開發
有限公司均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均為記名支票且受款人均非聲請人,
請提出全部支票之背書及其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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