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12號
TPDV,102,司促,4912,201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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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學禮即廣吉盛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勝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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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