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學禮即廣吉盛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勝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應陳報其起息日及利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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