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12號
TPDV,102,司促,4912,201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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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學禮即廣吉盛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勝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應陳報其起息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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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