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99號
TPDV,102,司促,4899,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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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駱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叁仟壹佰柒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2%│
│  │316777│3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002│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2%│
│  │547400│3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003│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03845│2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004│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88元│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一、債務人陳駱儀於民國100 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64,819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07 年04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2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04日止累計340,681 元正未給付,其中316,777 元為
  本金;22,050元為利息;1,85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駱儀於民國100 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07 年04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2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04日止累計587,786 元正未給付,其中547,400 元為
  本金;37,974元為利息;2,41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駱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2月05日止累計224,707 元正未給
  付,其中208,233 元為消費款;16,474元為循環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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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