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駱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叁仟壹佰柒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2%│
│ │316777│3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002│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2%│
│ │547400│3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003│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03845│2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004│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88元│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一、債務人陳駱儀於民國100 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64,819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07 年04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2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04日止累計340,681 元正未給付,其中316,777 元為
本金;22,050元為利息;1,85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駱儀於民國100 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07 年04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2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04日止累計587,786 元正未給付,其中547,400 元為
本金;37,974元為利息;2,41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駱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2月05日止累計224,707 元正未給
付,其中208,233 元為消費款;16,474元為循環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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