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18號
TPDV,102,司促,4818,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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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超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高超群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 並於99年3 月18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 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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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