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09號
TPDV,102,司促,4809,201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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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尹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益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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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