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14號
TPDV,102,司促,4614,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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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粟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神田義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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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粟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