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文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詠慈
蘇若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