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98號
TPDV,102,司促,4598,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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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文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詠慈
      蘇若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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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