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97號
TPDV,102,司促,4597,2013032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憲忠
      潘聰吉
      陳智榮
      郭紓綺
      郭錦隆
上列共同
代 理 人 郭錦隆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芯瑋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17樓
法定代理人 徐高松  住臺北市○○街000巷0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憲忠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新臺幣肆
  萬肆仟元,均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聰吉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智榮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紓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錦隆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芯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