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96號
TPDV,102,司促,4496,201303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堂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
  債務人翁堂琪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531元整。(二)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05元整(2007/8/29
  -2007/10/3按18.25%、2007/10/4-2008/1/2按20%)。(三)延
  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4,53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