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48號
TPDV,102,司促,4148,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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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壹拾捌萬叁仟零
  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元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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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