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23號
TPDV,102,司促,3923,2013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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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102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102年度司促字第4133號
                  102年度司促字第4216號
                  102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
                  102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鄭伊淇(102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羅治為(102年
度司促字第4127號) 、潘玉英(102年度司促字第4133號) 、黃木
青(102年度司促字第4216號) 、黃美瑜(102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
) 、黃如良(102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張佳萍(102年度司促字
第4509號) 、許懿文(102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 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
  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
  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
  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
  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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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