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99號
TPDV,102,司促,3799,2013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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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潘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一)債務人黃潘朝陽於民國100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0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2 年02月19日止累計281,006 元正未給付,其中261,941 元
  為本金;17,781元為利息;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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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