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92號
TPDV,102,司促,3692,2013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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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正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玖萬玖仟貳佰叁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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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