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54號
TPDV,102,司促,3254,2013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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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貴偵即池上便當
代 理 人 郭錦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芯瑋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2 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 2 年2 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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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芯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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