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98號
TPDV,102,司促,3198,201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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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憲忠
      潘聰吉
      陳智榮
      郭紓綺
      郭錦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芯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芯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7 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分別釋明具體明確請 求標的、請求原因及事實。該裁定於102 年2 月20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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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芯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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