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18號
TPDV,102,司促,3118,2013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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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同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環球策 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缺額,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 記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經本院裁定命於7 日內查報債務人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債權人於102 年3 月5 日具狀陳明未能 查報,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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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