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42號
TPDV,102,司促,2142,2013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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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千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幸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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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