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0年度,55號
TNEV,90,南簡補,55,2001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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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訴訟代理人 盧寶智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萬零叁仟叁佰元(即兩期租金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
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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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