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劉茂男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歐斐文律師
被 告 劉茂文
被 告 劉茂次
被 告 劉阿桂
被 告 劉茂松
被 告 劉素琴
被 告 鄭明宏
被 告 鄭明哲
被 告 鄭碧芬
被 告 劉家豪
被 告 劉昱志
被 告 劉香君
被 告 廖志祥
上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有共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102 年3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簡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