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中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82,5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1,4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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