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35號
TPDV,101,重訴,235,2013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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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中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82,5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1,4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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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