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四О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寶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營業 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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