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利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15號
TPDV,101,訴,915,2013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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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 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 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 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 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 日20日內,將本件提付新加坡仲裁並向本院陳報,原告已於 同年2月6日收受前開裁定,然迄今並未向本院陳報已向新加 坡提付仲裁之相關證明文件,自應認已於法定期間未提付仲 裁,本院自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駁回其訴,又原告受敗訴判 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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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