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08號
上 訴 人 吳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敏娥間因101年度訴字第4708 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萬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