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607號
TPDV,101,訴,4607,201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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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
原   告 陳柏全
      王介哲
      鄭柳旺
      曹小鵬
      張雲富
被   告 孫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孫炳坤涉有妨害名譽之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 庭以101年度易字第136號妨害名譽案件判決在案,被告孫炳 坤不服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46 3 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於民國10 1 年12月5 日裁定命於該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2月12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463號判決駁回被告孫炳坤之上訴而確定在案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訴訟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停 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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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