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79號
原 告 邱大盛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姵璇律師
被 告 順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士梅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蘇家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會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四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邱大盛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現由本院刑 事庭以101年度訴字第304號案件審理中,原告於該刑事訴訟 審理程序辯稱其不知本件股東會及董事會等會議之存在等語 ,且該部分事實已由刑事程序審理中,而該部分事實之認定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為免訴訟程序之浪費 及重複調查,本院即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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