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080號
TPDV,101,訴,4080,201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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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80號
原   告 陳韋天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洪證堯
      黃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
102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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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