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80號
原 告 陳韋天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洪證堯
黃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
102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