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813號
TPDV,101,訴,2813,2013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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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燕川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歐秋菊
      張立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秋菊張立荃因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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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