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名捷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582 元(計算式
:美金27816 ×29.752=827,58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3,54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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