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方承昜
方承暄
楊賜娥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鍾金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方承易、方承暄、楊賜娥於被繼承人方治平死亡後具 狀陳報遺產清冊,並未提出完整遺產清冊,前於民國101年 12月14請求因被繼承人方治平生前旅居他國,財產遍布香港 、大陸等地區,無法於3 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故向本院聲 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經本院於102年1月7日以101年度 繼字第982號裁定准予延展至民國102年2月20日,然聲請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