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576號
TPDV,101,監宣,576,201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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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陳錦滿
相 對 人 林錦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理由欄第四項第三行關於「林三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三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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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