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1年度,13號
TPDV,101,消,13,201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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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3號
原   告  闕大欽
       黃玉蓮
       柯佩玲
       江昀紘
法定代理人  陳小鈴
江昀紘
法定代理人  江秉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   告  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符峻誠
被   告  洪美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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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