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3號
原 告 闕大欽
黃玉蓮
柯佩玲
江昀紘
法定代理人 陳小鈴
兼江昀紘
法定代理人 江秉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 告 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符峻誠
被 告 洪美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