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4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李宏欽 原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嘉獎」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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