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33號
TPDV,101,司,33,201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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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青海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選派相對人理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撤銷及變更本院就本件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所為聲請駁回裁定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 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清算 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 者,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 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5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另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建議本院選任相對 人其餘之原董、監事即蕭政之、張炎家黃鶴林江宏劉遠成黃益登李超倫邱輝雄戴聰輝等人選為清算人 ,惟本院於102年1月2日以北院木民吉101年度司字第33號函 ,詢問其等是否願意出任相對人之清算人,邱輝雄已具狀表 示不願出任清算人,有邱輝雄之陳報狀附卷可稽,其餘人選 則均未具狀表示同意;又本院依聲請人聲請向臺北市會計師 公會函詢提供之願任清算人名單回覆結果,亦據該會回復其 會員均無意願擔任此類案件之清算人,故該會無法推薦會員 ,有臺北市會計師公會102年1月22日北市會字第0000000號 函在卷可憑;本院復參酌臺北律師公會提供願任清算人名單 ,於102年2月20日以北院木民吉101年度司字第33號函詢該 等人員之回覆結果,屆期僅李岳霖律師表示願擔任相對人之 清算人,有該等回復之陳報狀在卷為憑,其餘則均未具狀表 示同意。是依首開規定,聲請人尚有如主文所示應予補正之 事項,爰裁定限期補正之,逾期未補,則駁回其撤銷及變更 本院101年11月6日裁定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一、預估如本件選任律師為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定可 能發生報酬之書狀。
二、陳報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費用,若相對 人無財產時,則聲請人願預納該部分費用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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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