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0年度,38號
TPDV,100,醫,38,20130305,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冠儀
兼法定代理人 馬麗娟
       李彥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
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黃閔照鄭詠文謝惠婷鄭慧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陸萬零捌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捌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