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上 訴 人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
第462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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