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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345號
TPDV,100,建,345,2013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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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捷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禎
上 訴 人 新聯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冠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燕妮因1.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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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聯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