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美玉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 代表人 謝諒獲 送達地址:臺北郵政信箱11
上列聲請人於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74號瀆職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聲請
人聲請為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業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全部 移送民事庭審理,惟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所為裁定僅 就聲請人訴請被告胡再發、胡欣怡、吳紹禎等人損害賠償部 分移送至民事庭,未同時移送其餘被告,因而聲請本院為補 充裁定云云。
二、按補充判決或補充裁定之聲請,係就法院於其所受理之數案 件,僅就其中一案或數案為裁判,因未受裁判部分之繫屬尚 未消滅,得由當事人聲請法院或由法院依職權為補充判決或 裁定。經查,本件聲請人等前對被告胡再發、胡欣怡、吳紹 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移送民事 庭審理,業經本院於101 年12月5 日以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 63號裁定移送在案。聲請人於101 年9 月24日提出於本院之 刑事(1) 附民起訴及聲請狀中,雖載有:【貪瀆幫】(舊自 訴)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何鴻榮、王芷華、蘇素珍、 黃盟欽、康長健、謝唯音、史哲、林芳珠、郭吉仁、林豐賓 、陳宗志等14人;(101 自訴)廖淑敏、方健民、洪藍傳、 張書華、賴錦華、林冠佑、李宜娟、洪光燦、李麗玲、陳芃 宇、許文章、羅郁婷、徐千惠、葉力旗、游麗鈴、曾勇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臺北市 政府民政局、何鴻榮、黃女、王女、徐成波、唐雲騰、黃國 義、陳茂全、董文雅、蔡式穀、江雅康、黃安中、鄭至臻、 柳文震、周麗芳、廖文瑞、鄭素華、王鑫基、邱兆鑫、莊進 國、賴錦豐、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行政院衛生 署訴願審議委員會代表人賴進祥、江文章、沈慶村、吳中立 、邱秋菊、高宗賢、陳聰富、楊美鈴、詹森林、廖峻亨、駱 永家、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兼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
裁協會代表人康長健、陳○○、邵○○、林○○、張○、吳 凱勳、羅紀琼、林誠二、吳憲明、黃錦堂、蔡明誠、胡惠德 、黃富源、謝維銓、韓良俊、林明芳、洪伯延、陳時中、薛 瑞元、陳怡安、林豐賓等74人;【誰是…敗類?】賴浩敏、 蘇永欽、林錫堯、李震山、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黃璽 君、池啟明、蔡清遊、陳敏、陳春生、陳碧玉、羅昌發、林 子儀、許宗力、許玉秀、黃茂榮、徐璧湖、阮富枝、吳陳鐶 、林永發、黃勇雄等23人;【釋378 號…大貪官?共13位】 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劉鐵 錚、吳庚、王澤鑑、林國賢、施文森、城仲模、彭鳳至等13 人及全體大法官助理(自始迄今承辦原告案件者,共約百名 ,請向司法院大法官書記室查詢姓名、年籍、資料);【貪 官】李德灶、汪漢卿、陳忠行、曾啟謀、帥嘉寶、陳國成、 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等9 人;【男嫖女妓幫】蕭麗霞、 陳祐治、劉方慈、崔玲琦、郭豫珍、黃雅芬、黃惠敏、彭政 璋、林明俊、卓玉璇、謝昀璉、楊坤樵、楊雅清、林玉惠、 林庚棟、張曉文、湯千慧、賴淑美、李宜娟、林庚棟、張書 華等21人;最高檢全體(除優遇及詹麗麗外,包括,但不限 於,以下)林朝陽、朱富美等2 人;Ⅱ.NBA幫【恐龍教授、 恐龍貪官汙吏】林誠二、游瑞德、王文智、朱義旭、段重民 、楊照彥、鮑娟等7 人;【冒充NBA 之被告】NBA Properti es, Inc.美商NBA 產物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David Sterm 史特恩、安亞拉‧德區克(Ayala Deutsch )、Nati 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Inc.全國籃球協會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David Sterm 史特恩等5 人;【真正NBA ,被告 】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 全國拳擊協會法定代理人 Walter“Butch ”Flansburg 、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全國律師協會法定代理人Mavis Thompson、National Band Association 全國樂隊協會法定代理人John Culvahouse 、 National Book Awards全國書籍獎項法定代理人David Stei nberger 、National Board of Antiquities 全國古物會、 National Brown field Association法定代理人Kenneth B. Cornell 、National Adult Baseball Association 全國成 人棒球協會法定代理人Shane Fugita、HispanicNational B ar Association法定代理人Roman D. Hernandez、Houston Northwest Bar Association 法定代理人Taunya Painter等 9 人;Ⅲ. 富媞,富媞強制執行案件之全部債務人及第3 人 ,包括但不限於:鄭傑夫、袁靜文、陳麗芬、Baker & McKe nzie、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等5 人;Ⅳ. 附表A 、B 之 被告;Ⅴ. 附表甲之訴之聲明及被告;其餘被告至900 將補
提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於狀內敘明上開人等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所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事件有何關聯,且聲請人係 因渠等何犯罪而為受損害之人,暨如何對於渠等及其他依民 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如何之損害等節,均未見聲 請人有所記載,遑論聲請人狀內尚有黃女、王女、陳○○、 邵○○等語意未盡完整之記載,自難認聲請人有對上開人等 併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意。從而,本院前揭裁定並無 就已繫屬之事項漏未裁定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等 就此聲請補充裁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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