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35號
TPDM,102,聲,435,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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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啟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啟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朱啟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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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