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43號
TPDM,102,聲,243,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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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水寶
      周朝宗
      林美月
      賴秀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賭博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17789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30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及象棋壹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水寶周朝宗林美月賴秀娥涉犯 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 偵字第17789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資新臺幣 (下同)200 元及象棋1 組,為被告等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另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 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此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所分別 明定。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 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 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 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 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 ,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經查,被告陳水寶周朝宗林美月賴秀娥所犯賭博案件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9 月30日以 101 年度偵字第17789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查扣案之 100 元(50元硬幣2 枚)為被告陳水寶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 之物,經被告陳水寶林美月供稱在卷(分見偵卷第6 頁、 第11頁)。惟另扣案之象棋1 組及紙鈔100 元則分別係當場 賭博之器具、在賭檯之財物等情,業經被告陳水寶周朝宗林美月賴秀娥供述在卷(分見偵卷第5 至6 頁、第7 頁



反面、第10至11頁、第12頁反面),聲請人認上開象棋1 組 及紙鈔100 元等扣案物亦係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容 有誤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並 自行爰引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等規定。綜上 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智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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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