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鎰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年度毒偵字第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鎰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貳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260公克)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