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0年度,483號
TNEM,90,南簡,483,200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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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O二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乙○○甲○○於警訊及偵訊時之自白、告訴人王安立之指 訴、驗傷診斷書一紙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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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