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285號
TPDM,102,簡,285,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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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醒能生物製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俊堂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宗佑律師
被   告 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詹信夫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29、14950 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乙○○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醒能生物製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丙○○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乙○○係醒能生物製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醒能公司) 之負責人,從事保健食品原料批發銷售之業務;丙○○係欽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欽泰公司)之負責人,亦為景富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設址同欽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田懷珍 ,下稱景富公司)實際負責人,從事保健食品原料銷售之業 務。乙○○於從事保健食品原料批發銷售業務之際,應注意 所輸入、寄藏、販賣之保健食品原料是否含有未經核准而擅 自輸入之禁藥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輸入之毒 害藥品,而依其智識並非不能注意莫待芬寧(Modafi nil) 係用於治療突發性昏睡症之常見藥物,經於行政院衛生署公 告為第四級管制藥品,不得擅自輸入、寄藏,而含有「Sild enafil」、「Vardenafil analogue」、「Dimethylsildena fil 」、「Thioaldenafil 」等西藥成分之產品,未經行政 院衛生署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販賣,竟未詳細查證而疏未



注意,基於反覆輸入、寄藏及販賣禁藥之集合犯意而為下列 行為;丙○○則於從事保健食品原料銷售業務之際,應注意 渠所販賣之保健食品原料是否含有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 藥,依渠智識並非不能注意含有「Sildenafil」、「Varden afil analogue」、「Dimethylsildenafil」、「Thioalden afil」等西藥成分之產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不得擅 自販賣,竟未詳細查證而疏未注意,基於反覆販賣禁藥之集 合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乙○○於民國93年7 月間,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友 人介紹所欲寄送抵臺之「不夜神」粉末係用於振奮精神, 且經該大陸友人表明服用「不夜神」後可長達40小時不睡 覺、但「不夜神」粉末性質不可透露、目前成分難以定性 等情,其成分極有可能係莫待芬寧或其他提振精神之管制 藥品而未經核准,而依其智識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 盡任何查證、把關之注意義務,應允該位大陸友人而自大 陸以包裹寄送之方式輸入上開含莫待芬寧成分之不夜神粉 末1 包(毛重100.88公克),收受後即為該名大陸友人將 之寄藏於醒能公司中之冰箱內。
(二)乙○○於95年間起,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自大自然生 計素材有限公司及美商瑞錦公司大陸分公司反覆輸入含有 「Sildenafil」、「Vardenafil analogue」、「Dimethy lsildenafil 」、「Thioaldenafil 」等西藥成分之產品 ,而依其智識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詳細查證而疏未 注意,擅自輸入含有上開成分之高麗人蔘粉(或稱左旋精 氨酸複方原料、NO營養補充品、1010原料、Power Man 原 料),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販售含有前揭西藥成分之 高麗人蔘粉予丙○○,而丙○○依其智識亦無不能注意之 情形,竟未詳細查證而疏未注意上開高麗人蔘粉含有「Si ldenafil」、「Vardenafil analogue 」、「Dimethylsi ldenafil」、「Thioaldenafil 」等禁藥成分,於附表二 所示之時間(不含編號8 ),將該等高麗人蔘粉及日日寶 外包裝盒提供予不知情之同源國際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同源公司)負責人王良臣充填成膠囊、打片並包裝成「 日日寶」產品(英文名Daily Power101,又稱得力寶101 ),丙○○隨後即將含有如附表二所示西藥成分之禁藥「 日日寶」以欽泰公司或景富公司名義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 (不含編號16、17)販售予所示之對象。
(三)於98年8 月6 日,丙○○與不知情之綠加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綠加公司)負責人林志能綠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綠杏公司)負責人楊玥貞洽談合作事宜,並簽訂經銷



合約書,約定由欽泰公司分2 次出賣「沛力暢」各2000盒 予綠加公司銷售,98年10月26日,丙○○先提供高麗人蔘 粉(左旋精氨酸複方)6 公斤委託同源公司充填、打片成 含有「Thioaldenafil 」成分之禁藥,綠加公司則提供印 有「欣力暢」、「沛力暢」字樣之包裝盒(包裝盒上總經 銷商為綠加公司)供同源公司包裝成「欣力暢」、「沛力 暢」各1000盒後,由同源公司於99年11月20日送往綠加公 司(即附表二編號8 部分),林志能楊玥貞則給付新臺 幣(下同)103 萬9500元予丙○○(即附表三編號17,該 次統一發票遲於99年3 月19日始開立),其後即由林志能楊玥貞即透過綠杏公司以每盒1080元之代價售予弘泰藥 局等通路商。
(四)嗣經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欣力暢」、「沛力暢」產品 發現含「Thioaldenafil 」成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18日、100 年1 月24日指揮法務部 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始悉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 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醒能公司、欽泰公司、乙○○、丙○○雖經公訴 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1 年度訴字第 125 號案件),惟上開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上開被告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本院依 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醒能公司、欽泰公司、乙○○、丙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林志能楊玥貞王良臣鄭佳宏、林金枝、詹信益詹舜淇等分別於偵查 中證述綦詳,又如附表二所示「日日寶」、「沛力暢」、「 欣力暢」等以高麗人蔘粉為原料製造之產品經送行政院衛生 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後,確實檢出含有具有壯陽成分之威 而剛類緣物「Sildenafil」、「Vardenafil analogue」、 「Dimethylsildenafil」、「Thioaldenafil 」之西藥成分 ,且藥品「類緣物」之分子主結構與藥品極類似,為藥品在 合成過程中所產生「非天然」存在之副產物,該副產物藥理 作用皆可顯著影響人體生理功能,已符合藥事法第6 絛第3



款「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規定,應以 藥品列管;另扣案之「不夜神」亦檢出莫待芬寧(Modafini l )西藥成分,為行政院衛生署於93年3 月8 日公告屬第四 級管制藥品,此有附表五編號14、15、18、69號所示之函文 及檢驗報告在卷可佐,此外,復有附表五所示之證據資料等 在卷可稽,是認被告等人上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上開犯行已堪認定,俱應依法論 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 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均為藥事法所稱「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 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事法 施行細則第6 條亦定有明文。被告醒能公司、乙○○所輸 入、販賣;被告欽泰公司、丙○○所販賣之高麗人蔘粉原 料含有具有壯陽成分之威而剛類緣物「Sildenafil」、「 Vardenafil analogue」、「Dimethylsildenafil」、「 Thioaldenafil 」之西藥成分,且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准輸入,又非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而 係供販賣與不特定人之用;又被告乙○○所輸入、寄藏之 「不夜神」含有之莫待芬寧(Modafinil )西藥成分,係 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禁止輸入之毒害藥品,自分屬藥事 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禁藥無訛。是核被 告乙○○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1 項過失輸 入禁藥,第83條第3 項、第1 項過失販賣及過失寄藏禁藥 罪;被告丙○○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第1 項過 失販賣禁藥罪。被告醒能公司法人之代表人乙○○因執行 業務犯上開藥事法之罪,所為應依同法第87條之規定科以 該條罰金刑;被告欽泰公司法人之代表人丙○○因執行業 務犯上開藥事法之罪,所為應依同法第87條之規定科以該 條罰金刑。又事實審法院依調查之結果所認定之被告犯罪 事實,縱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並非全然一致,惟如其客觀 上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法院即應在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 圍內,變更起訴法條而為有罪之判決;由於犯罪事實係屬 侵害性之社會事實,即刑法加以定型化之構成要件事實, 故此所謂同一性,應以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雷同及犯罪 構成要件是否具有共通性為判斷之基準。公訴人起訴時原 認被告乙○○、丙○○於上開時地販賣含有「Sildenafil



」、「Vardenafil analogue」、「Dimethylsildenafil」 、「Thioaldenafil 」等西藥成分之產品,均係犯藥事法 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嫌,惟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業已陳述本件起訴書所載事實部分被告乙○○、丙○○ 係分別該當於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第1 項過失販賣禁藥 罪,自行更正原起訴法條,並出具補充理由書,而更正後 之罪名與原起訴之罪名並不妨害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性,本院亦無庸再變更公訴人起訴法條,且公訴人更正後 之起訴法條,已於準備程序數次告知被告等人及辯護人, 並使被告及辯護人充分為防禦,已足避免突襲性裁判,而 確保被告之權益。
(二)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成癮 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 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 ,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 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 旨相符。被告乙○○上開多次過失輸入、販賣禁藥之犯行 ,均係各基於同一決意而反覆輸入、販賣之行為,被告丙 ○○上開多次過失販賣禁藥之犯行,亦係基於同一決意而 反覆販賣之行為,上開過失輸入、販賣禁藥之行為均各係 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輸 入或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 應以包括之一罪評價始不致有過度評價之情形而合於上開 立法意旨,各應論以集合犯。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 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 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 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 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乙○○輸入禁藥之目的既在販賣,或輸入禁藥後 而寄藏,並非輸入與寄藏或販賣為毫不相關之行為,甚且 有於議定販售契約後而輸入禁藥,其輸入與寄藏或販賣禁 藥間,行為局部同一,應按想像競合犯處斷。是被告乙○ ○係以一行為涉犯前開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 條 論以較重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斷。又所謂審判不可 分,係指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同



屬於單一刑罰權之範圍,應為單一之訴訟客體,在裁判上 不能分割而言。故就單一性案件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 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事實合一審判。公訴人原 雖未就被告乙○○過失輸入含有「Sildenafil」、「Vard enafil analogue 」、「Dimethylsildenafil」、「Thio aldenafil 」等禁藥成分之高麗人蔘粉,及過失輸入、寄 藏含有莫待芬寧禁藥成分之「不夜神」產品之事實起訴, 惟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過失輸入高麗人蔘粉部分、及過失寄藏「不夜神」 部分)及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過失輸入「不夜神」部分 ),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 與審理。
(三)茲審酌被告乙○○過失輸入、販賣含具有壯陽成分之威而 剛類緣物「Sildenafil」、「Vardenafil analogue」、 「Dimethylsildenafil」、「Thioaldenafil 」西藥成分 之禁藥,及過失輸入、寄藏含莫待芬寧管制藥品之「不夜 神」禁藥成分產品;被告丙○○過失販賣含具有壯陽成分 之威而剛類緣物「Sildenafil」、「Vardenafil analogu e 」、「Dimethylsildenafil」、「Thioaldenafil 」西 藥成分之禁藥,此壯陽藥品之類緣物可能導致患有高血壓 或心血管疾病之消費者,在不知情之情況下使用,而發生 與心血管疾病藥物產生交互作用致猝死之危險,且因其以 食品原料型態銷售,無從經醫師處方,即任由民眾服用, 危害非輕,及被告乙○○既係經營營養保健食品原料銷售 ,為圖營利,疏於注意竟輸入本件禁藥後販賣,被告丙○ ○經營營養保健食品銷售,為圖營利,亦疏於注意販賣本 件禁藥,顯有相當之過失程度,被告乙○○、丙○○犯後 對本件輸入、寄藏、販賣禁藥之客觀事實尚無隱瞞,犯後 態度良好,且二人均無前科,素行尚佳,並考量輸入、販 賣禁藥之次數、數量及販賣禁藥所得之獲利,暨彼等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對被告乙○○、丙○○ 及醒能公司、欽泰公司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 ○○、丙○○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末查,被告乙○○、丙○○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附卷可憑,茲念彼等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經此 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諭知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併依 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乙○○、丙○○各



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予公庫。又此乃緩刑之負擔條件, 如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 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五)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固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 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 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 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參見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 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 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 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 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 是藥事法所稱之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而刑法第 38條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 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1 款 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雖包括共犯所有之物在內,但法人並無犯罪意識,其與 自然人不可能有犯意聯絡而成立共同正犯。扣案自綠加公 司、綠杏公司、楊玥貞詹信益住處查扣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12、13號之物,分別係綠加公司、綠杏公司、楊玥 貞、詹信益所有之物,非被告乙○○、丙○○所有之物, 且非屬違禁物,依法不能諭知沒收。另自醒能公司、欽泰 公司查扣如附表編號7 至11、14至17號之物,亦非違禁物 ,雖係被告乙○○、丙○○犯罪所生之物,但為被告醒能 公司、欽泰公司所有之物,非被告乙○○、丙○○所有, 且被告醒能公司、欽泰公司並非犯罪行為人,亦非與被告 乙○○、丙○○共犯本件犯行,該等扣案物,本院自亦不 能宣告沒收,宜由行政主管機關另依法予以沒入銷燬;至 本案其餘扣押物品,均非違禁物,或僅作為本案證據之用 ,或與本案犯罪無涉,或雖屬因本案犯罪所用、所生之物 ,惟非被告乙○○、丙○○所有,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1 項、第83條第3 項 、第1 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按被告自白犯罪,在審判中得向法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 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檢察官並即以被告之 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者,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並向檢察官表 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檢察官亦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本院 求刑(見本院訴字卷二102 年1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5至 26頁),是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附表一:醒能公司輸入並販售予欽泰公司一覽表┌──────┬───────┬───────┬────────────┬────────────┐
│合約日期 │發票日期 │販售金額 │販售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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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月31日 │96年3月7日 │50萬元 │高麗人蔘粉1批(22公斤) │99年2月22日,丙○○將剩 │
│ │ │ │ │餘之94公斤高麗人蔘粉寄送│
├──────┼───────┼───────┼────────────┤至大陸深圳地區。 │
│96年4月17日 │96年5月10日 │100萬元 │高麗人蔘粉1批(44公斤) │ │
│ ├───────┼───────┼────────────┤ │
│ │96年7月10日 │50萬元 │高麗人蔘粉1批(27.5公斤 │ │
│ │ │ │) │ │
│ ├───────┼───────┤ │ │
│ │96年7月10日 │12萬5000元 │ │ │
├──────┼───────┼───────┼────────────┤ │
│96年12月7日 │96年12月11日 │112萬500元 │高麗人蔘粉1批(75公斤) │ │
│ ├───────┼───────┤ │ │
│ │97年1月15日 │56萬2500元 │ │ │
├──────┼───────┼───────┼────────────┤ │
│97年9月23日 │97年10月1日 │112萬5000元 │高麗人蔘粉1批(75公斤) │ │
│ ├───────┼───────┤ │ │
│ │97年10月23日 │56萬2500元 │ │ │
├──────┼───────┼───────┼────────────┼────────────┤
│98年10月 │98年10月27日 │113萬625元 │左旋精氨酸複方原料(100 │99年7月1日,丙○○委託張│
│ ├───────┼───────┤公斤) │俊堂將該100公斤左旋精氨 │
│ │99年7月16日 │113萬1120元 │ │酸複方原料直接自醒能公司│
│ │ │ │ │寄送至大陸深圳地區。 │
└──────┴───────┴───────┴────────────┴────────────┘
附表二:欽泰公司委託同源公司代工生產產品一覽表┌──┬──────┬────┬─────┬──────┬────┬─────┬──────┬───┬───────────────────┐
│編號│同源公司訂單│同源公司│欽泰公司傳│欽泰公司提供│製成產品│產品數量 │同源出貨單記│流向 │檢驗成分 │
│ │日期 │訂單編號│票號數 │之原料、重量│ │ │載日期 │ │ │
├──┼──────┼────┼─────┼──────┼────┼─────┼──────┼───┼───────────────────┤
│ 1 │96年7月20日 │974914 │000000000 │高麗人蔘粉 │日日寶(│60000粒( │96年8月3日 │附表三│100.06.15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 │(6公斤) │60粒裝)│999盒) │ │編號1 │書,檢出Sildenafil成分。 │
│ │ │ │ │ │ │ │ │ │ │
├──┼──────┼────┼─────┼──────┼────┼─────┼──────┼───┼───────────────────┤
│ 2 │97年2月12日 │975194 │000000000 │高麗人蔘粉 │日日寶 │3920粒 │97年2月21日 │樣品 │99.11.17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 │ │(1公斤) │ │3200粒 │ │ │書,檢出:Dimethylsildenafil(分子量 │
│ │ │ │ │ │ │ │ │ │488)及Thioaldenafil(分子量504)成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7年11月28日│975598 │000000000 │高麗人蔘粉 │日日寶 │29270粒 │97年12月2日 │樣品 │100.06.15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 │(NO提取粉末│ │ │ │ │書,檢出Thioaldenafil(分子量504)及 │
│ │ │ │ │) │ │ │ │ │Vardenafilanalogue(分子量312)成分。 │
│ │ │ │ │(3公斤) │ │ │ │ │ │
│ │ │ │ │ │ │ │ │ │ │
├──┼──────┼────┼─────┼──────┼────┼─────┼──────┼───┼───────────────────┤
│ 4 │97年12月1日 │975604 │000000000 │高麗人蔘粉 │日日寶(│72167粒 │97年12月15日│附表三│99.11.17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 │ │(7公斤) │60粒裝)│(1200盒)│ │編號12│書,檢出Dimethylsildenafil(分子量488 │
│ │ │ │ │ │ │ │ │、13 │)及Thioaldenafil(分子量504)成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8年4月13日 │975811 │000000000 │高麗人蔘粉 │日日寶(│102445粒 │98年5月7日 │附表三│99.11.17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 │ │(10公斤) │35粒裝)│(2927盒)│ │編號2 │書,檢出Dimethylsildenafil(分子量488 │
│ │ │ │ │ │ │ │ │、8、 │)及Thioaldenafil(分子量504)成分。 │
│ │ │ │ │ │ │ │ │19 │ │
│ │ │ │ │ │ │ │ │ │ │
├──┼──────┼────┼─────┼──────┼────┼─────┼──────┼───┼───────────────────┤
│ 6 │98年5月1日 │975838 │000000000 │高麗人蔘粉(│日日寶 │50395粒 │98年5月12日 │樣品 │99.11.17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 │ │NO提取粉末)│ │ │ │ │書,檢出Dimethylsildenafil(分子量488 │
│ │ │ │ │(5公斤) │ │ │ │ │)及Thioaldenafil(分子量504)成分。 │
│ │ │ │ │ │ │ │ │ │ │
├──┼──────┼────┼─────┼──────┼────┼─────┼──────┼───┼───────────────────┤
│ 7 │98年9月14日 │976062 │000000000 │高麗人蔘粉 │日日寶(│60780粒 │98年10月5日 │附表三│99.11.17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 │ │(6公斤) │60粒裝)│(1013盒)│ │編號9 │書,檢出Dimethylsildenafil(分子量488 │
│ │ │ │ │ │ │ │ │、18、│)及Thioaldenafil(分子量504)成分。 │
│ │ │ │ │ │ │ │ │19 │ │
│ │ │ │ │ │ │ │ │ │ │
├──┼──────┼────┼─────┼──────┼────┼─────┼──────┼───┼───────────────────┤
│ 8 │98年10月26日│976120 │000000000 │高麗人蔘粉(│欣力暢(│30000粒 │98年11月20日│附表三│99.11.17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 │ │左旋精氨酸複│30粒裝)│(1000盒)│ │編號16│書,原料檢出:Dimethylsildenafil(分子│
│ │ │ │ │方)3公斤 │ │ │ │ │量488)及Thioaldenafil(分子量504)成 │
│ │ │ │ │ │ │ │ │ │分,成品檢出:Thioaldenafil(分子量 │
│ │ │ │ │ │ │ │ │ │504)成分。 │
│ │ │ │ │ │ │ │ │ │ │
│ │ ├────┼─────┼──────┼────┼─────┤ ├───┤ │
│ │ │976121 │000000000 │高麗人蔘粉(│沛力暢(│30000粒 │ │附表三│ │
│ │ │ │ │左旋精氨酸複│30粒裝)│(1000盒)│ │編號16│ │
│ │ │ │ │方)(3公斤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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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欽泰公司、景富公司販售一覽表
┌──┬──────┬──┬───┬─────────┬─────┬───────┬────┐
│編號│販售時間 │販售│販售對│販售產品、數量 │販售金額 │產品來源(以欽│備註 │
│ │(發票日期)│公司│象 │ │(含稅) │泰公司存貨帳、│ │
│ │ │ │ │ │ │景富公司存貨資│ │
│ │ │ │ │ │ │料記載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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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8月3日 │欽泰│薏邦 │得力寶60粒裝999盒 │37萬7622元│附表二編號1 │ │
│ │ │ │ │ │ │ │ │
├──┼──────┼──┼───┼─────────┼─────┼───────┼────┤
│ 2 │98年6月25日 │欽泰│景富 │日日寶35粒裝100盒 │2萬1840元 │附表二編號5 │ │
│ │ │ │ │ │ │ │ │
├──┼──────┼──┼───┼─────────┼─────┼───────┼────┤
│ 3 │98年6月29日 │景富│富羅 │日日寶35粒裝12盒 │1萬1700元 │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 │ │(見編號2) │ │
├──┼──────┼──┼───┼─────────┼─────┼───────┼────┤
│ 4 │98年6月30日 │景富│黃錦雲│日日寶35粒裝1盒 │1950元 │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 │ │(見編號2) │ │
├──┼──────┼──┼───┼─────────┼─────┼───────┼────┤
│ 5 │98年6月30日 │景富│綠加 │日日寶35粒裝10盒 │5830元 │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 │ │(見編號2) │ │
├──┼──────┼──┼───┼─────────┼─────┼───────┼────┤
│ 6 │98年8月13日 │景富│不明 │日日寶35粒裝10盒 │1萬9500元 │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 │ │(見編號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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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8年12月11日│景富│黃育旗│日日寶35粒裝48盒 │4萬6800元 │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 │ │(見編號2) │ │
├──┼──────┼──┼───┼─────────┼─────┼───────┼────┤
│ 8 │98年12月25日│欽泰│景富 │日日寶35粒裝25盒 │5萬820元 │附表二編號5 │ │
├──┼──────┼──┼───┼─────────┤ ├───────┤ │
│ 9 │98年12月25日│欽泰│景富 │日日寶60粒裝120盒 │ │附表二編號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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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8年12月28日│景富│葉翠秀│日日寶35粒裝25盒 │10萬6900元│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 │ │(見編號2) │ │
│ │ │ │ ├─────────┤ ├───────┤ │
│ │ │ │ │日日寶60粒裝42盒 │ │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 │ │(見編號9) │ │
├──┼──────┼──┼───┼─────────┼─────┼───────┼────┤
│ 11 │98年12月28日│景富│葉菁菁│日日寶35粒裝19盒 │7萬7500元 │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 │ │(見編號2) │ │




│ │ │ │ ├─────────┤ ├───────┤ │
│ │ │ │ │日日寶60粒裝30盒 │ │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 │ │(見編號9) │ │
├──┼──────┼──┼───┼─────────┼─────┼───────┼────┤
│ 12 │98年12月29日│欽泰│不明 │得力寶60粒裝220盒 │8萬3160元 │附表二編號4 │ │
├──┼──────┼──┼───┼─────────┼─────┼───────┼────┤
│ 13 │98年12月31日│欽泰│不明 │得力寶60粒裝980盒 │37萬440元 │附表二編號4 │ │
│ │ │ │ │ │ │ │ │
├──┼──────┼──┼───┼─────────┼─────┼───────┼────┤
│ 14 │99年1月4日 │景富│葉翠秀│日日寶60粒裝10盒 │1萬9500元 │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 │ │(編號9) │ │
├──┼──────┼──┼───┼─────────┼─────┼───────┼────┤
│ 15 │99年1月4日 │景富│葉翠秀│日日寶60粒裝10盒 │1萬9500元 │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 │ │(編號9) │ │
├──┼──────┼──┼───┼─────────┼─────┼───────┼────┤
│ 16 │99年3月18日 │欽泰│景富 │沛力暢30粒裝987盒 │74萬8440元│附表二編號8 │ │
│ │ │ │ ├─────────┤ │ │ │
│ │ │ │ │欣力暢30粒裝993盒 │ │ │ │
├──┼──────┼──┼───┼─────────┼─────┼───────┼────┤
│ 17 │99年3月19日 │景富│綠加 │沛力暢30粒裝987盒 │103萬9500 │欽泰販售予景富│ │
│ │ │ │ ├─────────┤元 │(見編號16) │ │
│ │ │ │ │欣力暢30粒裝993盒 │ │ │ │
├──┼──────┼──┼───┼─────────┼─────┼───────┼────┤
│ 18 │99年10月14日│欽泰│不明 │日日寶60粒裝800盒 │30萬2400元│附表二編號7 │ │
│ │ │ │ │ │ │ │ │
├──┼──────┼──┼───┼─────────┼─────┼───────┼────┤
│ 19 │99年10月19日│欽泰│不明 │日日寶35粒裝2802盒│56萬4732元│附表二編號5 │統一發票│
│ │ │ │ ├─────────┤ ├───────┤事後開立│
│ │ │ │ │日日寶60粒裝93盒 │ │附表二編號7 │ │
└──┴──────┴──┴───┴─────────┴─────┴───────┴────┘
附表四:
┌──┬───────┬──────┬───────┬──────┬────────┐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扣押日期 │扣押物編號 │
├──┼───────┼──────┼───────┼──────┼────────┤
│1 │欣力暢 │6210粒 │綠加公司 │99年10月18日│B-07-1至B-07-2 │
├──┼───────┼──────┼───────┼──────┼────────┤
│2 │沛力暢(同源)│570粒 │綠杏公司 │99年10月18日│F-02-2 │
├──┼───────┼──────┼───────┼──────┼────────┤
│3 │沛力暢 │131粒(1包)│綠杏公司 │99年10月18日│F-03 │
├──┼───────┼──────┼───────┼──────┼────────┤




│4 │欣力暢 │2100粒 │綠杏公司 │99年10月18日│F-04 │
├──┼───────┼──────┼───────┼──────┼────────┤
│5 │欣力暢 │10530粒 │楊玥貞 │99年10月25日│I-01-1至I-01-4 │
├──┼───────┼──────┼───────┼──────┼────────┤
│6 │沛力暢(同源)│3180粒 │楊玥貞 │99年10月25日│I-02-04 │
├──┼───────┼──────┼───────┼──────┼────────┤
│7 │不明膠囊A │408粒 │欽泰公司 │99年10月18日│D-9-1至D-9-2 │
├──┼───────┼──────┼───────┼──────┼────────┤
│8 │不明膠囊B │740粒 │欽泰公司 │99年10月18日│D-10 │
├──┼───────┼──────┼───────┼──────┼────────┤
│9 │不明膠囊C │820粒 │欽泰公司 │99年10月18日│D-11 │
├──┼───────┼──────┼───────┼──────┼────────┤
│10 │不明藥品 │1袋 │欽泰公司 │100年1月24日│A-01-2 │
├──┼───────┼──────┼───────┼──────┼────────┤
│11 │不明藥品 │1袋 │欽泰公司 │100年1月24日│A-01-3 │
├──┼───────┼──────┼───────┼──────┼────────┤
│12 │沛力暢膠囊 │20粒 │詹信益 │100年1月24日│C-1 │
├──┼───────┼──────┼───────┼──────┼────────┤
│13 │沛力暢膠囊 │20粒 │詹信益 │100年1月24日│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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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醒能生物製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源國際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海空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