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2年度,123號
TPDM,102,審附民,123,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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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林寶桂
被   告 宋文茹
上列被告宋文茹因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10 號偽造文書案件,
經原告林寶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林
秋霞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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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