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2年度,69號
TPDM,102,審訴,69,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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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銘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輔 佐 人 白秀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銘清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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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