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02年度,5號
TPDM,102,審簡上,5,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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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義堂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1年11
月16日101年度審簡字第127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25729號、101年度偵字第8175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楊義堂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6 月 21日以99年度簡字第448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8 月19日易服社會勞動,嗣於99年11月24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竟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健」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由「阿健 」提供不知情之持卡人林輝勤、劉文聰李文祥(下稱林輝 勤等持卡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發卡機構所申領、如附 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號碼資料與楊義堂楊義堂取得前開信用 卡資料後,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0年1月17日止,在如附表 二所示之處所,多次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國立中 正文化中心(下稱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售票網(網址為http ://www.artsticket.com.tw),使用假名「張兆雄」、「劉 文聰」、「陳淑君」、「謝珮綾」加入為會員(下稱「張兆 雄」等會員),分別訂購如附表一所示「2011太陽劇團再登 台-魔幻森林」表演節目票券(下稱太陽劇團票券)9筆、共 計54張,再將如附表一所示林輝勤等持卡人之信用卡號碼準 私文書輸入兩廳院售票網而行使之,用以支付訂票價金共計 新臺幣(下同)31萬6832元,致中正文化中心及上開發卡機 構陷於錯誤,誤認係林輝勤等持卡人本人刷卡,而接受其訂 票,並開立上開表演之入場票券。迨楊義堂盜刷購票得逞後 ,旋前往不詳便利商店領取所訂票券,並於100年1月至2 月 期間,使用Z000000000等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雅虎奇摩 拍賣網站,以售價較官方訂價略低之網路拍賣方式,將上開 太陽劇團票券贓物出售與如附表三所示、不知情之王誼喬等 人,嗣王誼喬等購票人於演出時間屆至持票進場時,經工作 人員發現為盜刷票券,中正文化中心及上開發卡機構始悉受 騙。
二、楊義堂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100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0 月5 日止,多次在臺北市內湖區不詳網咖,以電腦設備連結 網際網路,登入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售票網(下稱年



代公司,網址為http://www.ticket.com.tw)、悍創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悍創公司)使用之ibon票務資訊網(網址為http ://www.ticket.7net.com.tw/)、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售 票網(下稱寬宏公司,網址為http://www.kham.com.tw), 並利用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不知情之持卡人宋珮瑜(原名宋宜 芳)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領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號 碼及年籍資料,未經宋珮瑜之同意或授權,擅冒宋珮瑜之原 名宋宜芳名義加入為年代公司會員,分別訂購如附表一編號 4所示「DUO陳奕迅2011台灣演唱會PartII」、「周杰倫超時 代演唱會-高雄巨蛋特別場」、「2011 MLB全明星台灣大賽 」、「2011 Intel超極緻王力宏MUSIC-MAN II:火力全開世 界巡迴演唱會」等表演節目(下稱陳奕迅演唱會、周杰倫演 唱會、王力宏演唱會、MLB表演賽)票券15筆、共計60張,再 將宋珮瑜上揭信用卡號碼準私文書輸入年代公司、ibon、寬 宏公司售票網而行使之,以支付訂票價金共計25萬1210元, 致年代公司、悍創公司、寬宏公司及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 ,誤認係宋珮瑜本人刷卡,而接受其訂票,嗣其知悉盜刷得 逞,旋前往不詳便利商店領取所訂票券,再利用上述網拍方 式,將前開表演節目票券贓物出售與不知情之不詳購票人。三、嗣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於100年12月9 日7 時20分,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北市 ○○區○○街000 巷00弄0號4樓楊義堂住所實施搜索,經其 自願同意帶同員警至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 樓之3 居所實施搜索,扣得微星電腦1部、周杰倫演唱會票券8張, 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告訴人林雅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再因被告於審理程 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由本院改依簡易程序而為處刑判決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楊義堂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上揭犯行不諱, 且有告訴人即證人林雅雯之指述、證人宋珮瑜王誼喬等人 之證言可稽,且有兩廳院售票網會員資料、網路購票明細表 、信用卡帳單明細、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拍賣網站網頁 列印資料、太陽劇團票券影本、演唱會入場票券等證據在卷 足憑,均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 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其輸入信用卡資料之偽造準私



文書低度行為,應為其後執行傳送資料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健」 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 告於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所載犯行,係分別基於單一犯 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內接續為之,應均為接續犯, 各僅論以一罪。被告係以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以遂其詐欺 取財犯行,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犯罪事實二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公訴人雖循告訴人林 雅雯之請求,認被告為本件之犯行後並未向告訴人達成和解 ,犯後態度不佳,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惟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並已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與告訴人林雅雯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新臺幣 (下同)1萬1千元,且告訴人亦當庭表示同意檢察官撤回上 訴,有本院102年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1月24日公務 電話記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審簡上字第5號卷第 16至20頁);又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 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 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 臺上字第7033號著有判例。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 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 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 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可 資參酌)。而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並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被告未能與被害人成立和解、犯罪後態度,以 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 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再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 於定刑前、後均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係已斟酌刑法第 57條所規定之一切量刑事由,且就被告所犯之罪量處之刑度 尚屬適當。上訴人雖以被告為本件之犯行後並未與告訴人和 解,犯後態度不佳,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原判決不當,上訴 請求對被告量處重刑;惟本件被告既已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上訴人之上訴 即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附表一:被告盜刷之信用卡資料
┌──┬────────┬────┬──────┬─────────┬─────────┐
│編號│卡號/持卡人 │發卡機構│盜刷金額 │盜刷時間/訂單編號/│盜刷票券張數/每張 │
│ │ │ │ │盜刷金額 │票券售價/表演節目 │
│ │ │ │ │ │名稱 │
├──┼────────┼────┼──────┼─────────┼─────────┤
│01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1萬4,016元 │99年12月21日/ │2張/7,000元/「2011│
│ │/林輝勤 │銀行 │ │000000000000000/ │太陽劇團再登台-魔 │
│ │ │ │ │1萬4,016元 │幻森林」 │
├──┼────────┼────┼──────┼─────────┼─────────┤
│02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19萬688元 │①99年12月28日/ │4張/7,000元/同上 │
│ │/劉文聰 │銀行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2萬8,032元 │ │
│ │ │ │ ├─────────┼─────────┤
│ │ │ │ │②99年12月28日/ │6張/7,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4萬2,048元 │ │
│ │ │ │ ├─────────┼─────────┤
│ │ │ │ │③99年12月28日/ │8張/4,2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3萬3,664元 │ │
│ │ │ │ ├─────────┼─────────┤
│ │ │ │ │④99年12月29日/ │4張/7,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2萬8,032元 │ │
│ │ │ │ ├─────────┼─────────┤
│ │ │ │ │⑤99年12月29日/ │6張/4,2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2萬5,248元 │ │
│ │ │ │ ├─────────┼─────────┤
│ │ │ │ │⑥99年12月30日/ │8張/4,2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3萬3,664元 │ │
├──┼────────┼────┼──────┼─────────┼─────────┤
│03 │0000000000000000│花旗(臺│11萬2,128元 │①100年1月17日/ │8張/7,000元/同上 │
│ │/李文祥 │灣)商業│ │ 000000000000000/│ │
│ │ │銀行 │ │ 5萬6,064元 │ │
│ │ │ │ ├─────────┼─────────┤
│ │ │ │ │②100年1月17日/ │8張/7,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5萬6,064元 │ │
├──┼────────┼────┼──────┼─────────┼─────────┤
│04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5萬1,210元 │①100年9月27日/ │4張/3,600元/「DUO
│ │/宋珮瑜 │銀行 │ │ 0000000/ │陳奕迅2011台灣演唱│
│ │ │ │ │ 1萬4,430元 │會PartII」 │
│ │ │ │ ├─────────┼─────────┤
│ │ │ │ │②100年9月27日/ │4張/5,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2萬30元 │ │
│ │ │ │ ├─────────┼─────────┤
│ │ │ │ │③100年9月22日/ │4張/5,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2萬30元 │ │
│ │ │ │ ├─────────┼─────────┤
│ │ │ │ │④100年9月22日/ │4張/5,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2萬30元 │ │
│ │ │ │ ├─────────┼─────────┤
│ │ │ │ │⑤100年10月1日/ │4張/4,000元/「周杰│
│ │ │ │ │ 0000000/ │倫超時代演會-高雄 │
│ │ │ │ │ 1萬6,030元 │巨蛋特別場」 │
│ │ │ │ ├─────────┼─────────┤
│ │ │ │ │⑥100年10月1日/ │4張/4,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1萬6,030元 │ │
│ │ │ │ ├─────────┼─────────┤
│ │ │ │ │⑦100年10月1日/ │4張/4,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1萬6,030元 │ │
│ │ │ │ ├─────────┼─────────┤
│ │ │ │ │⑧100年10月3日/ │4張/3,600元/「2011│
│ │ │ │ │ 0000000/ │MLB全明星台灣大賽 │




│ │ │ │ │ 1萬4,400元 │」 │
│ │ │ │ ├─────────┼─────────┤
│ │ │ │ │⑨100年10月3日/ │4張/2,8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1萬1,200元 │ │
│ │ │ │ ├─────────┼─────────┤
│ │ │ │ │⑩100年10月3日/ │4張/5,6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2萬2,400元 │ │
│ │ │ │ ├─────────┼─────────┤
│ │ │ │ │⑪100年10月22日/ │4張/2,8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1萬1,200元 │ │
│ │ │ │ ├─────────┼─────────┤
│ │ │ │ │⑫100年10月5日/ │4張/4,500元/「2011│
│ │ │ │ │ 282794/ │ Intel超極緻王力宏
│ │ │ │ │ 1萬8,050元 │MUSIC-MAN II:火力 │
│ │ │ │ │ │全開世界巡迴演唱會│
│ │ │ │ │ │」 │
│ │ │ │ ├─────────┼─────────┤
│ │ │ │ │⑬100年10月5日/ │4張/4,500元/同上 │
│ │ │ │ │ 282813/ │ │
│ │ │ │ │ 1萬8,050元 │ │
│ │ │ │ ├─────────┼─────────┤
│ │ │ │ │⑭100年10月5日/ │4張/3,800元/同上 │
│ │ │ │ │ 282820/ │ │
│ │ │ │ │ 1萬5,250元 │ │
│ │ │ │ ├─────────┼─────────┤
│ │ │ │ │⑮100年10月5日/ │4張/4,500元/同上 │
│ │ │ │ │ 282826/ │ │
│ │ │ │ │ 1萬8,050元 │ │
├──┼────────┼────┼──────┼─────────┼─────────┤
│總計│ │ │56萬8,042元 │31萬6,832元 │114張 │
│ │ │ │ │ │ │
└──┴────────┴────┴──────┴─────────┴─────────┘
附表二:被告向兩廳院售票網訂購票券之上網處所等資料┌──┬───────┬───────────┬─────┬────────┬─────┐
│編號│訂票時間 │上網處所 │IP位址 │訂單編號 │訂票人名稱│
│ │ │ │ │ │/聯絡電話 │
├──┼───────┼───────────┼─────┼────────┼─────┤




│01 │99年12月21日15│臺北市○○區○○街00之│114.32.179│000000000000000 │張兆雄/ │
│ │時58分31秒 │1號「0○資訊網」網咖 │.200 │ │0000000000│
├──┼───────┼───────────┼─────┼────────┼─────┤
│02 │99年12月28日16│新北市○○區○○路000 │114.32.158│000000000000000 │劉文聰/ │
│ │時13分30秒 │號2樓某網咖 │.195 │ │0000000000│
├──┼───────┼───────────┼─────┼────────┼─────┤
│03 │99年12月28日16│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劉文聰/ │
│ │時19分24秒 │ │ │ │0000000000│
├──┼───────┼───────────┼─────┼────────┼─────┤
│04 │99年12月28日16│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劉文聰/ │
│ │時26分08秒 │ │ │ │0000000000│
├──┼───────┼───────────┼─────┼────────┼─────┤
│05 │99年12月29日21│桃園縣○○市○○路000 │114.32.196│000000000000000 │劉文聰/ │
│ │時15分40秒 │號2樓「○○高手」網咖 │.30 │ │0000000000│
├──┼───────┼───────────┼─────┼────────┼─────┤
│06 │99年12月29日21│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劉文聰/ │
│ │時20分48秒 │ │ │ │0000000000│
├──┼───────┼───────────┼─────┼────────┼─────┤
│07 │99年12月30日15│臺北市○○區○○路0段 │114.32.3.2│000000000000000 │陳淑君/ │
│ │時34分0秒 │000號2樓某網咖 │38 │ │0000000000│
├──┼───────┼───────────┼─────┼────────┼─────┤
│08 │100年1月17日17│桃園縣○○市○○路000 │114.32.196│000000000000000 │謝珮綾/ │
│ │時9分53秒 │號2樓「○○高手」網咖 │.30 │ │(02)0000│
│ │ │ │ │ │0000、 │
│ │ │ │ │ │0000000000│
├──┼───────┼───────────┼─────┼────────┼─────┤
│09 │100年1月17日17│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同上 │
│ │時14分34秒 │ │ │ │ │
└──┴───────┴───────────┴─────┴────────┴─────┘
附表三:向被告購買盜刷票券之不知情購票人及交付款項方式┌──┬─────┬────────┬───────┬─────┬───────────┐
│編號│購票人 │向被告取得票券時│ 拍賣網站名稱 │被害人購買│備註 │
│ │ │間/取得票券處所/│/被告使用帳號 │張數/交付 │ │
│ │ │所購票券演出時間│/被告所留聯絡 │購買金額總│ │
│ │ │ │電話 │計/付款方 │ │
│ │ │ │ │式 │ │
├──┼─────┼────────┼───────┼─────┼───────────┤
│01 │王誼喬 │不詳/ │雅虎奇摩拍賣/ │1張/ │ │
│ │ │不詳/ │Z000000000 │6,000元/ │ │
│ │ │100年2月6日17時 │ │不詳 │ │




├──┼─────┼────────┼───────┼─────┼───────────┤
│02 │方立雅 │100年1月17日/ │露天拍賣/ │換票2張/ │ │
│ │ │桃園縣○○市○○│不詳/ │/補差額 │ │
│ │ │商場前/ 100年2月│0000000000 │6,000元/ │ │
│ │ │5日19時30分 │ │面交 │ │
│ │ │ │ │ │ │
├──┼─────┼────────┼───────┼─────┼───────────┤
│03 │林玠妤 │100年2月5日/ │雅虎奇摩拍賣/ │3張/ │ │
│ │ │臺北市○○區○○│Z0000000000 │16,000元/ │ │
│ │ │○路0段○○書店 │ │面交 │ │
│ │ │前面交/100年2月6│ │ │ │
│ │ │日17時 │ │ │ │
├──┼─────┼────────┼───────┼─────┼───────────┤
│04 │陳美惠 │100年2月10日/ │露天拍賣/ │ │ │
│ │ │不詳/ │不詳 │ │ │
│ │ │100年2月13日13時│ │ │ │
├──┼─────┼────────┼───────┼─────┼───────────┤
│05 │楊雲雪 │100年2月10日/ │露天拍賣/ │3張/ │被害人楊雲雪將購票價金│
│ │ │被告僱請某計程車│Z000000000/ │1萬800元/ │匯入被告指定、另1被害 │
│ │ │交付票券/ 100年2│0000000000 │淡水第一信│人黃輝雄向淡水第一信用│
│ │ │月13日13時 │ │用合作社第│合作社竹圍分社申設第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000號帳戶/│ │
│ │ │ │ │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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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王懷萱 │100年2月11日/ │雅虎奇摩拍賣/ │2張/ │ │
│ │ │臺北市○○區○○│Z0000000000/ │6,500元/ │ │
│ │ │○路與○○○路口│0000000000 │面交 │ │
│ │ │面交/100年2月13 │ │ │ │
│ │ │日13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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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姓名年籍不│不詳/ │ │4張/ │ │
│ │詳之男性被│不詳/ │ │不詳/ │ │
│ │害人 │100年2月19日19時│ │不詳 │ │
│ │ │30分 │ │ │ │
├──┼─────┼────────┼───────┼─────┼───────────┤
│08 │林雅雯 │100年2月17日/ │雅虎奇摩拍賣/ │2張/ │ │
│ │ │臺北市○○區○○│Z000000000 │1萬元 │ │
│ │ │○路與○○○路口│ │ │ │
│ │ │面交/ │ │ │ │




│ │ │100年2月19日19時│ │ │ │
│ │ │3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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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亓玉鳳 │100年2月/ │不詳 │2張/ │ │
│ │ │不詳/ │ │不詳/ │ │
│ │ │100年2月19日19時│ │ │ │
│ │ │30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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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